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不同情形的处理
2025-12-25 10:42:4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11954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丰峰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通常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法律的理解、事实的认知以及诉讼策略的选择有关。针对此类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已提供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中规定,法院应将此类不一致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允许当事人相应变更诉讼请求,以保障审理的实质性与公正性。下面,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具体阐述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名为借贷实为委托,诉求不符被驳回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持“借条”等证据主张借款关系,被告则抗辩双方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发现,相关《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均显示,原告支付款项的目的是委托被告办理特定事项审批,而非获取利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争议焦点组织辩论。因原告坚持按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拒绝调整诉请,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实为买卖却签融资租赁,按真实关系裁判

某案中,原告C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起诉被告支付租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形式完备,但结合货款支付、债权流转等事实,特别是原告通过关联公司操作“自己购买自己债权”的行为,本案实际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隐藏的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实质上规避了行业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未支持原告按租金追索的主张,而是依据查明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驳回起诉

原告公司因与员工唐某某的签名真伪争议,在劳动仲裁程序进行中,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合同效力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履行密切相关,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原告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撤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确保仲裁程序不被架空,维护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顺序。

上述三起案例,分别呈现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按实际关系判决以及裁定驳回起诉三种不同结果,生动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关系实质的深入探求与对法定程序的严格遵守。无论是甄别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还是辨析融资租赁与买卖关系,抑或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关,法院始终立足案件事实,超越表面形式,致力于揭示真实的法律关系。

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类争议提供了清晰的程序规范,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也确保裁判结果与真实法律关系相一致。这对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启示:在诉讼中应全面审视事实与法律,审慎确定法律关系;在审判中须坚持实质审查与程序正义并重。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履行司法定分止争的职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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